阳宗海风景区一较大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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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昆明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网发布《阳宗海风景名胜区“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披露,2023年4月21日7时17分,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阳宗海大道K4+620m七甸街道青岭村路口发生一起小型面包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面包车驾乘人员3人现场死亡、3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之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应急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阳宗海风景名胜区“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4·2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经“4·21”事故调查组调查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进行认定(认定阳宗海风景名胜区“4·21”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确定面包车驾驶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原则同意《阳宗海风景名胜区“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该事故的性质认定和原因分析,以及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企业的处理意见和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3年6月30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呈检刑诉〔2023〕xxx号),对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7 月 30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2023年8月8日阳宗海第14次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昆明市纪委市监委驻阳宗海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关于“4·21”较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的情况报告》意见,给予七甸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武某某通报问责;对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莫某某给予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韦某某给予提醒谈话。
报告还介绍了此次交通事故后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不足和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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